申请执法人:法官,我官司赢了,申请执行,你们为啥说被执行人没有钱?他肯定是有钱的!你们是不是在包庇!
法官:我们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我不管,反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现在全国都在解决执行难,你们法院就要负责到底,把钱给我要回来!不然……
法官:您别激动,这个案件属于 “执行不能”,只有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如果你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会依法优先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其实每个执行法官内心最大的愿望就是“把钱全部执行到位”,但是上述情况常有出现。主要还是大家混淆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要破解执行难,还需要从认识和规避“执行不能”做起。
执行难指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如被执行人逃避、隐匿财产,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
执行不能指法院已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后,案件仍无法执行到位。此类案件虽然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权益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是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下面通过两起典型案例,进一步认识“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一
乐至法院:李某与吕某民间借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向吕某借款75000元,到期后未偿还,吕某诉讼至法院,法院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了(2020)川2022民初2584号民事调解书,但李某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发现李某其名下仅有银行存款62.37元及网络资金余额7.14元,此外,未发现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报院长批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定程序,最终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此类案件执行中,当事人若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那么只能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执行措施并非万能手段, “执行不能”也并非“执行不力”。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借贷人的偿还能力,或者找到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针对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典型案例二
雁江法院:刘某与魏某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魏某在刘某某家吃饭,饭后发现刘某某家里有一把射钉枪,便拿着射钉枪到竹林里击发,意外击中在石版堰堰梗上的刘某。造成刘某二级重伤瘫痪在床。雁江区法院作出(2017)川2002刑初4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魏某、刘某某二人赔偿经济损失236334.58元。后刘某继续住院治疗,新产生医疗、误工等费用,于是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魏某、刘某某二人赔偿后续医疗费用,诉讼中刘某与刘某某、魏某达成民事调解书,由魏某赔偿92340元,刘某赔偿39574元。调解书生效后,魏某、刘某某均未履行赔偿义务,刘某于2021年5月向雁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中,雁江区法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走村入户调查期间,发现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一直在村里做活,收入微薄,其母亲和子女均系低保户,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履行赔偿义务。魏某小学肄业,曾于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学历低下且多次被判处刑罚,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刘某因事故截瘫,并患有精神分裂症等疾病,无生活自理能力,系当地特困人员。经申请执行人钟某申请,雁江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1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人身伤害赔偿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魏某是一名学历低下且多次被判处刑罚,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一直在村里做活,收入微薄,其母亲和子女均系低保户,家庭生活困难,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执行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重伤生活不能自理,同样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涉民生案件进行司法救助,有效破解困局,补位“执行不能”,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人文关怀。
执行不能案件绝大部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那这些案件最后法院是否一终了之,束之高阁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在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的一种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此外,法院每六个月自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措施,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正确规避“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也希望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法院也在不断探索强化执行手段,永远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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